交通肇事赔偿

原告张某,胡某、侯某、张女

原告代理人:吴永红、姜涛  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奔奔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报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情概述:

宁波奔奔电器的员工驾驶车辆将胡敬撞成重伤,逃逸,后胡敬死亡,胡敬的丈夫张某、张女以及胡敬的父母胡某、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辆所有人宁波奔奔电器以及车辆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胡敬户籍系安徽农村,但进城务工3年,有工作证明及租房证明,租房地址为:宁海县桃源街道上桥村兴工西一路32弄5幢7号。宁海法院认定了胡敬在宁海县城工作,但否认了其居住的地址为城镇,故按照农村标准判决赔偿金额,一审判决赔偿分别为:医疗费102668.99元,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03504.5元(16518元/年*20年+11253元/年*13年/2),丧葬费19075元,护理费2090.4元(104.52元/天*20天),误工费1866元(2800元/月/30天/月*20天),住所费620元,交通费10000元,医疗急救费25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92353.89元,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金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奔奔电器赔偿金额为472353,89元。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的终审判决为:原审判决对受害人胡敬生前经常居住地是否为城镇认定有误,其经常居住地来源于城镇、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故改判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22723.50元(34058元/年*20年+21779元/年*13/2),其余赔偿项目同一审判决,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011572.89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120000元,余额891572.8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例评述:作为宁海县法院,非常清楚受害人所居住的地址是否属于城镇,可以说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有关部门也有相关文件确定受害人所住房屋属于城镇,由于一审法院认定受害人按照农村标准,其获得赔偿的金额与按照城镇居民或赔偿的标准几乎少了一半。故原告代理人姜涛、吴永红律师积极准备上诉,在炎热的夏天走访受害人生前居住地,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庭上充分地用大量证据证明受害人所居住地位城市,故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