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与继承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
朱女士与李先生于1999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李先生于婚前购置的房屋,且未生育子女。2002年12月,李先生父亲病故,生前留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房屋只归儿子李先生继承,朱女士不得享有。2007年7月,朱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与李先生共同居住的房屋和李先生继承的房产。李先生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以上房产。
评析: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
二、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根据上述两条理由,朱女士提出分割李先生婚前购置的房产和李先生遗嘱继承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