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2005年11月20日,原告日本某株式会社向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购买一批价值4万余美元的棉纱,货物于2005年12月15日装船出运日本的OSAKA,由YD-X号轮实际承运。货物出运后,YD-X号轮在日本海域发生触礁事故,造成货物损坏灭失。事故发生后查明:YD-X号轮开航时左舷雷达损坏,右舷雷达精度不够;驾驶台控制系统损坏。事故发生前1分钟左右,YD-X号轮收到了当地海上交通中心通过无线电发出的前方危险的警告,但YD-X号轮在应答后还是触礁。驾驶船舶的船长后因此次事故被日本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货物损失后,起诉承运人上海某轮船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灭失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承运人是否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坏灭失的赔偿责任?

一、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船长驾驶船舶的过失造成的,则承运人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

二、如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应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否则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一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船舶本身结构坚固、性能良好,能够抵御规定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船员合格、足数,船上装备齐全、完好,供应品配备充足;三是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预定的货物。


我们认为,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航海设备。但是,如果船舶已经安装了先进的航海设备,如探测雷达、可在驾驶台直接进行增减轮机转速和控制前进后退操作的驾驶台操控系统,势必造成船舶驾驶人员依靠安装的先进航海设备进行驾驶。此时如果船舶安装的上述航海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该船舶就不能认为是适航的。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明显有雷达损坏后驾驶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前方障碍物,也不能通过驾驶台操控系统及时规避危险的因素存在,本案船舶应被认为不适航,承运人至少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