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独自还房贷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王某,男;

    被告:叶某,女。

    代理人:吴永红律师,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2000年1月购买房屋一套,于2001年8月7日与被告结婚,结婚后两年,因感情不和,女方于2003年10月20日离开双方在上海的居住地,从此再没回家,偶尔与原告有短信来往,皆为商讨离婚事宜。

    2007年6月,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焦点在于:被告离家近四年,是否仍然享有婚后还房贷一半的权利。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听审查明事实后,判决梗概为:准予离婚;但被告离家后,未对家庭财产有贡献,依据事实,不应该享有2003年10月以后的还房贷款金额的一半,只应该享有自2001年8月-2003年10月的还房贷金额的一半。

    被告不服,上诉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判,维持原判。